乌海市机械铸造协会

行业服务

                                      2012年11月16日第七届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乌海市机械铸造协会,缩写大铸协。英文名称Dalian Casting Association,缩写DCA。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二条:本会是大连铸造企业和社会团体及与铸造业务有关的企事业等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本会为社会团体,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受部门和所有制限制。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为铸造行业的共同利益服务;为振兴铸造行业,促进铸造技术进步服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各项方针政策;推动铸造行业按照经济合理和专业化协作的原则进行改组、改造;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使铸造行业的生产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为实现四个现代化作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大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大连。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1、积极促进铸造行业按照经济合理和专业化协作的原则进行改组、改造。及时总结经验,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利于振兴铸造行业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及调整改组的方针政策建议。
2、开展对全行业技术经济资料的调查和整理工作,积极为政府制订行业规划提出建议,并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参与制订规划的有关活动。
3、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开展咨询和技术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技术进行诊断和指导,并组织攻关活动。
4、组织企业开展各种形式和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举办本行业的国内、国际展览、展销等活动,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5、贯彻国家标准,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提出行业内部技术和业务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6、组织行业职工培训工作。
7、协调和促进企业间的经济合作和技术合作。为促进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协作服务。
8、与国外或地区同行业及对口组织开展经济,技术方面的合作及交流活动。
9、积极促进本行业的进出口业务,在对外出口、引进技术方面,促进企业形成统一立场,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的应变能力,促进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
10、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团体委托本会办理的事项。
11、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1、 单位会员:
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备登记,取得批准或登记文件;并承认本会章程,愿履行章程规定义务并按时缴纳会费的下列单位: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成为本会会员:专业铸造厂;全能厂的铸造车间或分厂;经营与铸造业务有关的企业或单位;有铸造专业的科研、设计和教学单位。
2、 个人会员:
凡从事铸造或相关业务工作、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中国铸造工作者,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义务、缴纳会员,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证明并经本会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铸造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根据开展活动需要,可吸收特邀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报理事会备案;
(三) 经秘书长签字同意后,通知申请单位和个人,缴纳会费后即为本会会员;
(四)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优先优惠获得本会掌握和科研成果,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基本情况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承担本会所委托的各项工作;
(七) 每年向本会报送按规定格式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 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批准任免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批准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批准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及顾问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审定理事的增补与调整;
(十一) 表彰奖励对本会工作和行业技术进步有突出贡献的会员。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四年为一届,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对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的理事单位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暂停或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二十二条:为保持和发挥理事会的活力,将贡献大、有影响、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会员单位吸收到理事会。理事会换届时须有三分之一新的理事单位,更换同等数量的上届理事人选。个人会员在理事会中不超过5%。
本会设立名誉理事。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对热心本会服务工作,对本会及行业做出重大贡献和历任理事,可授予名誉理事荣誉职务,并参与本会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或协商推荐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秘书处为本会执行机构由秘书长领导。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出秘书人选报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立名誉会长。
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对热心本会服务工作,对本会及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本会历任会长,可授予名誉会长荣誉职务,并参与本会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出任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建议,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地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 乌海市机械铸造协会会费缴纳办法
一、会费:
凡参加乌海市机械铸造协会的会员,每届(年)须按时缴纳会费,用作本会经费开支。会员退会,不退会费。
二、会费标准:
1、新入会的会员单位,入会须缴纳入会费1000元。
2、会费每届(年)一次性缴纳,收费标准为:
①副理事长年缴纳会费:5000元;
②理事单位年缴纳会费:2000元; 
③专业铸造厂,全能厂铸造分厂(车间)、设备及原辅材料厂、公司及其他企业或行业组织,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④科研、设计及教学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三、缴纳时间
会员单位要在每年年初三个月内将会费交到本会秘书处,新入会的会员单位,在批准入会后二个月内将本年会费交到本会秘书处。
四、为开展本会工作,扩大服务范围,本会可接受会员或其他团体及个人的捐款。

附件(二)乌海市机械铸造协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一、经费来源
根据乌海市机械铸造协会章程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二、经费的使用
1、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秘书处召开的各种会议的会议费用开支;
2、部分工作委员会的经费补贴;
3、本会办公费用及办公设备的添置和维修费用;
4、印刷出版刊物及交流资料的费用;
5、本会约聘及有关人员的津贴、奖金、补贴及福利等费用开支;
6、与国外同行业组织进行交流活动费用;
7、表扬、奖励本会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费用;
8、其它费用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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